2010年8月16日星期一

上街表訴求 不礙司法獨立

最近包致金法官的姪女Amina Mariam Bukhary醉駕摑警案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,更有團體發起遊行抗議判決不公。本文嘗試分析此案影響,和有關政治行為影響司法獨立的疑慮。

這次事件的主角有被告、警隊、律政司和法庭。必須留意的是,這次案件的起訴方是律政司,不是警隊,動用甚麼條例、選擇以甚麼控罪起訴被告,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權限。至於說警隊要求律政司取消在警局內襲擊女警的控罪,但是最終決定是否就此提出檢控,也在律政司的權限內。所以,在整個案件,律政司的角色最為關鍵。

包致金姪女輕判 開壞案例

而到底律政司是一個行政機關,還是司法機關?從政府的組織圖看,律政司司長是政治委任的,律政司與司法機構也是兩個系統。政府網站中「關於司法機構」欄目中,只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其領導的法院和司法機構政務處兩支系統。而律政司下,則有律政司司長辦公室、刑事檢控科、民事法律科、法律政策科、法律草擬科、國際法律科和政務及發展科,其處理的都是「司法系統相關的政策事務」而不是「司法事務」本身。由此可見,律政司本身並非司法機構是非常清晰的。

抽絲剝繭地看,這次案件的可議之處,主要在於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科選擇起訴的方式和在提交證據、檢控的程序中有否盡責,和有否令被告因程序而取得比較輕的刑罰;另一方面,就是法官在判詞中用了「擁有良好的背景及美滿的家庭,最重要是有關心她的父母」,並作為量刑的考量,這雖然符合司法標準,但卻不符合公眾期望。

在上述兩個方面,前者屬於律政司行政範疇,市民有所不滿,表達意見,甚至遊行抗議,不牽涉司法獨立問題。後者則牽涉到司法獨立運作:法庭判案不應因公眾觀感而輕言改變,公眾如真的不滿,惟有待律政司通過司法途徑,在法院系統裏繼續上訴直至終審法院,憑終審判決來改變現判決。

被告已經屢次犯事,她是否得到懲罰,當然關乎社會公義是否得到彰顯。但是,更令人擔心的,是此判例的惡劣效果,會如何影響到往後牽涉到富家、權貴人士和其子女犯事的案件的判決。如果他們都可以利用這判例作為參考,因此而脫罪或獲得輕判,其影響則非常惡劣。

上訴恰當 獨立無損

如今,律政司在申請覆核刑期但獲維持原判後,已提出上訴,案件正在排期。而是否上訴屬於律政司政策的範疇,市民如果認為應該上訴,以求改變判決,因而向律政司投訴,甚至遊行抗議,並不影響司法獨立。

我的個人意見是,為了避免影響惡劣的判例定案,律政司繼續上訴做法恰當,而市民要求律政司如此做,亦不影響司法獨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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