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節目 純達要求不求質素
根據兩家電視台就4類指定播放節目(兒童節目、年輕人節目、長者節目、文化藝術節目)提交的周年報告,長者、年輕人及文化藝術節目,各僅佔每星期播放時數的0.6至1.3%,即一小時!
兩家電視台都將長者及文化藝術節目編排於星期日早上時段,往往以舊製作重新剪接,儼如僅為符合牌照要求;無綫亦被年輕人詬病,將外購動畫的開場及片尾曲加速播放,擠壓更多廣告時間,毫不重視兩者為作品的重要構成部分。
很多長者都沒有安裝收費或衛星電視,免費電視台應履行社會責任,正視日趨老化的社會,重視長者觀眾群的要求;同時,廣管局要求年輕人節目為「教育……使他們身心正常發展」,似乎忽略年輕人對娛樂節目的需求,以為年輕人看電視等同看教育電視。
劇集脫離大眾 硬銷贊助產品
在收視率以外,香港電台的「電視節目欣賞指數調查」探討觀眾對電視節目的評價及喜好取向。近數年「娛樂」節目總平均欣賞指數急劇下挫,新聞及資訊性節目則列首位。原因之一是不少節目宣揚中產意識,脫離大眾日常生活,提倡品味、高格調、高質素生活,實際是高消費的代名詞;部分娛樂及遊戲節目以女體為賣點,雖離不雅甚遠,但節目應盡量符合公眾口味及普遍觀眾的標準。
另外,廣管局放寬對節目置入性行銷(編按:是指刻意將行銷事物以巧妙的手法置入媒體中,藉該媒體的曝光率達致廣告的效果)的限制後,部分劇集的產品贊助識別實過分顯示,亦非明顯配合編輯需要。以無綫處境劇為例,自《高朋滿座》始,贊助商的紙巾、電器、手提電話等往往置於畫面中間,或由演員突兀的切到產品大特寫。
有研究指出,廣告商品在畫面當眼位置出現,的確會向觀眾置入深刻印象,比一般廣告更形有效,故廣管局應仿傚英國、美國、澳洲等地監管機構,在放寬廣告限制同時,切實執行監管機構角色,以免電視節目充斥廣告。
以歐盟為例,開放政策規定置入性行銷:不能影響節目內容與排檔的自主性;不能直接鼓勵購買產品與服務;不能在節目中過度呈現商品;以及觀眾必須被告知節目存有置入性行銷,如在節目開頭、結尾、與廣告結束後,向觀眾清楚揭露訊息。
盡快開放頻譜 推動公共電視
香港踏入數碼廣播年代,既然公眾對兩家商營免費電視台諸多不滿,廣管局應趁此機會,盡快開放頻譜,推動成立類近台灣的公共電視,以「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 傳播制度,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;以多元之設計,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,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,促進民主社會發展,增進公共福祉……」(中華民國公共電視法第一章第一條),令電視台需真正向公眾交代,擺脫政經干擾,真正做不是是但但的公共廣播。
(置入性行銷研究可參考:Auty. S. and Lewis. C (2004). Exploring children's choice︰The reminder effect of product placement. Psychology & Marketing, 21(9), 697-7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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