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政府於去年一月初推出「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」諮詢文件,建議將所有非法下載活動刑事化,並給予版權持有人擁有所有媒體傳播作品的權利。一年多後,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初步建議中,不再提及下載刑事化、定額賠償等建議,而豁免非商業性傳送的刑責,除了「串流式(Streaming)」的侵權行為。
消滅文本 壓制創作
如此說法,無異混淆視聽。互聯網正是基於電子數據流動及傳送,刑事化版權作品的電子數據傳送,除令商業機構行政成本大增,浪費時間向版權持有人申請使用權外,亦為網民設下大陷阱。比方說瀏覽器的自動暫存功能會存下不少版權資料,而網上Blog閱讀器又可能收集到版權資料,這些商業性技術在政府建議下通通非法,但又叫程式如何自動分辨何為侵權資訊?
刑事化「串流」更不合理。如超連結等並不涉及「複製」行為,只是提供路標供用家找到資料,之後暫存或是下載資料才可理解為「複製」。在YouTube及日本NicoNico中,不少二次創作都會利用版權作品片段,如以新聞片段諷刺時弊,在政府建議框架下,只要有人報案,創作人及「串流」觀看的網民皆要負上刑責,甚為荒謬。
技術無罪 抑制創新
參考外國例子,美國經過RIAA(美國唱片業協會)大舉起訴網上點對點(Peer to Peer,P2P)平台用戶侵權後,法院於2003年判定P2P技術及軟件並無犯法。來到香港,香港政府最初的諮詢文件幾乎想將技術(以BitTorrent及WinMX為首)打成非法,以滿足版權持有人控制版權物流通的要求。
日本前年起訴P2P軟件Winny作者金子勇並判罰一百五十萬日元,5月9日ACCS(Association of Copyright for Computer Software)又向警方舉報,以「涉嫌違反著作權法」罪名逮捕在P2P軟件Share發放高質素高清動畫檔案的職人,一時間令動漫迷如我深受打擊。其他普通法國家的版權法只視主動複製及分發版權物品為非法,香港政府是否打算繼古惑天皇案後,再一次領先世界,以司法行為去規限科技發展,將技術也視作非法?
數碼媒體與其說是「革命」,不如看成一個承載傳統形態資訊的平台。既得利益者盡力將觸手伸進去,又抗拒新的受眾及思維,在「革命」來臨之前,除了反思數碼媒體的功用外,更要反思到底這現象改變了甚麼:我們取得了言論及資訊流動自由,有否改變世界不合理的法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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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:
要反思的是甚麼是"合理",和為何要有"法則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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