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12日星期二

豁免二次創作 界綫怎畫?

同學畢業聚會合照,由「人丁單薄」改圖成「群星拱照」,師生、看更、明星同比卡超都成了合照一員,惡搞合照在同學間瘋傳。聚會搞手高佬譴責破壞原作,要捉拿改圖幕後黑手:「誰是元兇?」

上載轉發違例 有機被索償

我膽小,自動投案並充當污點證人:「我只是轉發!小肥、矮仔、二少同富婆,他們都有在合照上做手腳,還有孖仔、九叔、飛機祥和……」我還未說完供詞,高佬已冒汗。

誰是原創人或者「版權持有人」?在互聯網世界,要追溯,真是大海撈針。其實你可知道在現行法例下,二次創作例如上載改詞的惡搞歌曲或惡搞電影海報,都有機會被視作分發侵權複製品,不止上載者可能「中招」,連轉發人都有可能被版權持有人循民事索償。

政府「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」提出3個方案,就是想為惡搞、二次創作等行為加入豁免,原意是好的,但難度是高的。今次高難度動作是如何取得各方平衡,一方面要保護知識產權,保障創作者獲得應得成果及合法權益,簡單說「創作人都要食飯,不可讓侵權行為,打爛飯碗」,另一方面是表達、言論和創作自由,大家也不想「網絡23條」重臨。

對版權人損害微 可獲豁免?

最有火花的兩撮人就是版權人及網民,但無可否認雙方也十分支持創作、鼓勵創意,只是意見有「一點點」距離。爭論的主要據點:

1)如何豁免二次創作?刑事及民事責任「全免」?「條綫點畫」?
2)何謂對版權人「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」,才可獲豁免?
3)網民組織提出的第4方案——UGC(User Generated Content)方案,建議只要二次創作不作商業用途,非真正盜版侵權及不會取代原作市場,就可豁免刑事及民事責任,可行嗎?
4)任何版權豁免必須符合香港必須履行的國際責任,合乎嗎?

言論自由重要 勿成打壓工具

在法例制定時,立法原意往往是好的,如非法集結罪,原是針對不法分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、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,但到今天卻用來打壓請願示威遊行。再加上現在政府的誠信「奇高」,很難令人相信背後沒有「另類目的」,或將來利用來製造「白色恐怖」,人人自我審查,變相壓制言論自由。

言論自由,從來沒有妥協的空間!但今次負責的公務員是我見過任何諮詢做得最好的,他們真的聆聽意見,提出第3方案就是證明。諮詢期即將在11月15日結束,即今個星期五,有心人可到知識產權署及立法會網站,查閱詳情及各方意見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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